规划生育村民自治:怎样平衡传统与现代法律?
村民自治与规划生育的现状
近年来,关于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争议不断浮出水面。徐女士因未婚生育被取消集体分红的事件,再次将”村规民约”与现行法律的冲突摆到了台面上。规划生育村民自治本意是为了让村民自主管理生育事务,但在实际操作中,却常常出现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。
这些”土办法”真的合法吗?为什么在21世纪的今天,还会出现如此明显的性别歧视?事实上,规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,任何违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都应被及时修正。
法律视角下的村民自治边界
规划生育村民自治并非法外之地。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,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即将实施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。
但现实情况是,很多地方仍然以”出嫁女”为由,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。这不禁让人思索:村民自治的边界究竟在哪里?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民族法律之上,任何以村民自治名义实施的性别歧视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。
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——村集体以规划生育村民自治为由取消”外嫁女”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。湘潭刘女士胜诉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。
改革路线与解决路径
要改变这种状况,需要多管齐下。开门见山说,不合时宜的村规民约必须及时修正。规划生育村民自治应当与时俱进,而不是固守落后的性别觉悟。
接下来要讲,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,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普及职业。让村民了解,规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
最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。当出现权益纠纷时,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介入,而不是让受害妇女独自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。
小编归纳一下:走向真正的自治平等
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初衷是好的,但执行经过中出现的偏差必须及时纠正。真正的自治应该是建立在平等、法治基础上的自治,而不是延续封建想法的”土政策”。
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地方能够主动审视自己的村规民约,让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成为造福村民的制度,而不是歧视妇女的工具。只有这样,农村的进步才能更加健壮、可持续。